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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教授谈:失信联合惩戒:治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厦大信实论坛

发布于: 2019-11-28 11:53:29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图文/ 张译木




 

20191119日晚7时,以“失信联合惩戒:治理技术的创新还是误用?”为题的第36“厦大信实论坛”在法学院B138教室顺利举行。本次讲座有幸邀请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王锡锌教授。本场讲座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郭春镇主持,厦门大学法学院徐国栋教授评议。来自各个学院的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博士参与本次讲座,现场座无虚席,求知氛围浓烈。此外,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教授;法理教研室郑金雄教授;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刘连泰教授、胡萧力副教授也参加了本次论坛。



讲座伊始,郭春镇教授对王锡锌教授的到来致欢迎辞,就王锡锌教授对厦大法学院的全力支持致以诚挚的感谢,同时对王锡锌教授的学术成就和社会贡献高度评价。郭老师表示,同学们应当对公共事务保持持续关注,努力形成基本的公法思维和运用法学理论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


围绕失信联合惩戒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王锡锌教授从八个方面分享了他的思考。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王教授指出: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国际的关注热度要比国内高。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四个部分。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失信联合惩戒是一套多主体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人施加不利影响的制度系统、一种面向特定问题的公共治理技术、一种法-政同构的权力规训,也是一个想象的“开放监狱”。借助福柯的社会学理论,王锡锌教授提出,可以将作为公共治理技术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理解为一套多主体联动对(严重)“失信”行为人施加不利影响的制度系统,施加惩戒的主体包括国家,也包括市场、行业组织、媒体等社会主体。


二是失信联合惩戒的法-政规范背景。王锡锌教授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作为分析文本,介绍了我国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制度背景,尤其是试图以此克服社会信任危机、提升治理水平的制度目标。


三是中国人如何看待信用建设工程?有意向跨区域的调查研究发现,受访群体对社会信用体系表现出了令人惊讶的高度认同,更有趣的是,具有更大社会优势的民众和老年人,表现出高度的社会信用体系认同。他们不是用隐私可能被侵犯的视角,而是用一种社会效益框架来看待这一问题。


四是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受到的批评。王锡锌教授指出,当前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批评可以归为政治正当性、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和工具有效性等四个方面。



五是对上述批评的回应。王锡锌教授分别回应了四种批评。


首先,各种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批评,主要是基于“社会信用”这一语词提出的。社会信用(social credit)概念的英文翻译造成了许多误解。英文世界中的“credit”是一个经济的、金融的或者财务层面的概念,是可以量化的,具有明显的经济属性。将“社会信用”译为“social credit”虽然具有实践上的逻辑基础,但给人带来理解上的困惑,它是一个“出口转内销”的概念扭曲。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中国学者并没有自主设定研究议程,思维基础过于简化了。其次,从权力的层面来讲,社会诚信不等于权力中心化,要将二者进行区分。再次,社会诚信并不必然与法治注意不相容,不要把社会诚信与法治分裂成两个对立面,完全割裂。最后,从治理层面来分析社会诚信工程的技术效用和外部性控制。


六是技术滥用或者误用的危险。王锡锌教授从价值-目标的宽泛化、作为手段的“功能过载”、“规训”作为权力滥用、“圆形监狱”-“开放式监狱”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展开来说,有的地方为了方便治理,经常突破中央限定的四个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例如,有的地方将不及时履行违法建筑拆除义务的相对人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使得失信联合惩戒的功能过载。这种情形应予控制。为避免这种“规训”的权力被滥用,必须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因为法治意味着所有权力都受到法律的拘束。在实施惩戒时应当“禁止不当联结”,失信行为与失信后果要有合理的逻辑上的关联性,以“失信”为由的惩戒必须要与信用或者诚信有关。而从“社会监狱”的视角看,国家对自然人和企业的信用评价需要满足公开、公正、可校正和可救济的条件。


七是从“权力规训”到“规训权力”。王锡锌教授指出,当前学界和民众对于失信联合惩戒问题的担忧,本质上是对公权力滥用的担忧,应对之道在于对权力的理性化控制,即规训权力。应当利用法律技术,对“失信”和“失信信息”进行重新界定。“失信”是制度系统对个人诚信度的评价,其依据的指标及事实应当与诚信度存在必要性的关联。通过对失信评价指标的必要性与关联性的控制,防止“黑名单”的滥用。在“失信信息”的类型上,可以分为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行政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履约或违反诚实信用以及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五种。


八是法治化的制度架构(I),王锡锌教授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剖析。


其一,如何界定“失信”。王锡锌教授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为例,介绍了“失信信息”的规范表现。他以象限图的形式,形象地说明了失信及黑名单的界定流程。这一流程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界定和采集、信用评价(运用公共信用信息,确定评价指标、分值或权重)、信用评价结果(信用分值)、确定黑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他以《山东省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为例,对信用评价过程中的指标确定、权重赋予等问题作出说明。


其二,违法、不道德、失信的关系。王锡锌教授指出,要处理好违法、不道德、失信之间的关系,提出了“违法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失信?”,“违反道德行为是否必然构成失信?”“何为严重失信?”这三个问题。并指出以“必要性关联原则”和“理性量化原则”进行定性与定量的评价。王教授用一个图表来揭示黑名单的“输入端”与“输出端”,以信用评价为上游,严重失信主体集合,构成黑名单,触发下一轮的惩戒功能,惩戒包含市场惩戒、国家惩戒、社会惩戒。


其三,为何“联合”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依法依规建立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王锡锌教授指出,实践中的“联合”类型有行政与司法、行政部门间、行政区域间、行政与市场、司法与市场以及行政与社会的联合。


其四,哪些惩戒手段。国发〔201633号文基本给出了所有可能涉及的惩戒措施(手段),主要包括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的约束和惩戒。王锡锌教授指出,这些惩戒措施有的属于行政处罚,有的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有的则属性模糊,难以纳入现有行政行为的类型,属于所谓的“规训措施”。这些措施应当纳入法治主义框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罚责相应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要求。


其五,程序公正。王锡锌教授指出,惩戒机制应该保证透明度与信息对对称化,惩戒措施要满足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如果信息采集发生错误,应能予以修复。对于黑名单“退出”机制,需将规则明确化,并且该机制应当是动态调整的。


其六,权利控制与救济。王锡锌教授指出,在权利救济方面,可以分为个案救济和系统救济。其中,个案救济包含行政救济和司法审查制度,系统性救济包含法律原则和备案审查制度。


作为总结,王锡锌教授指出,失信联合惩戒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基础,应当将其纳入法治框架,实现从“权力规训”到“规训权力”的转变。



讲座的第二部分是徐国栋教授进行评议。徐国栋教授以诙谐幽默的语言对王教授的观点进行评议。徐老师从当初自己对失信联合惩戒话题的关注作为引入,分享了自己对这个话题的看法,王老师曾经在南开做讲座,徐老师试图乘坐飞机去南开大学,结局“未遂”;1029日,王锡锌老师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失信联合惩戒,关键概念及实践展开”为题举行讲座,徐教授称之为“中财转向”。因为王锡锌教授的每一次讲座的内容都会进行拓展更新,从最初的“一版本土”到现在的“二版洋评”,讲座内容的视野拓宽,可见王教授对待学术的严谨。王教授来到厦门,自然要结合厦门,发表“原产地居民言”,因地制宜,结合厦门的失信惩戒的现状进行分析;徐国栋教授作为最初的研究者之一,从独特的民法视角进行剖析,指出“老诚信专家也会遇到新问题”;并指出社会契约论在中国有一个很尴尬处境是:中国不接受社会契约论,而且即使接受,范围过于广泛,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失信行为了。徐教授云:千士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王教授作为一个富有洞察力的谔谔者,难能可贵。最后徐教授感谢王锡锌教授和其他的谔谔者。并且对王教授的到来再次致以感谢。


在交流环节,参与讲座的同学们纷纷发言,有初步入厦大的本科一年级新生,也有致力于学术研究的博士生,气氛活跃,王锡锌教授一一解答。现场互动气氛活跃,学术争鸣与地理的火花迸发,本应该于九点结束的讲座,因为大家的热情多讨论了半小时。最后,在主持人郭春镇老师切中肯綮的简短总结,本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