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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解读|信实说法·刑事法律事务部

发布于: 2019-11-26 10:23:01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作者: 孙洁(湖里分所)

来源:信实刑事法律事务部 





随着城市不断向上“生长”,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见不鲜。

 

为图省事,垃圾随手丢出窗外者有之;




情侣吵架,抛掷菜刀飞出窗外者有之;




更有甚者,网红为吸引眼球,直播高楼丢椅子……




这些为图一时之快,罔顾他人性命的事件频频发生,致死致伤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生活中的小物品看似微不足道,但在重力加速度的作用下,杀伤力惊人。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6至2018年3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多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Part  01

 

飞来横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提出16条具体措施,明确高空抛物、坠物的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达到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发生的目的。同时,《意见》也进一步明确了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责任,为受害者获取民事赔偿厘清了途径。



《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

 

第一、故意高空抛物犯罪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三项罪名。即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结果加重犯)。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意见》对高空抛物犯罪,还规定了依法从重惩治的情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的,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三项罪名。即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方面,关于民事责任,《意见》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明确:

1.人民法院对高空抛物、坠物案件,要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同时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2.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应予支持。

 3.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Part  02

 

通过对比,此次《意见》出台,重在分情形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从严规范、从重惩治。对于故意高空抛物没有造成死伤后果的,过去多按照治安违法行为来处理,一般不定罪处罚,仅批评教育。而此次新规明确,高空抛物即使没有造成死伤结果,但在有公共危险性的情况下,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该《意见》出台,一定程度上能够对高空抛物者产生威慑作用。另一方面,《意见》强调了小区物业的管理责任。督促小区物业定期加强小区内设施的维护、保养,遇到有装修施工的业主,要加强巡逻监管及安全意识教育,提前做好安全防范。祸从天降,难点通常在于确定高空抛物、坠物的具体责任人以及在发生类似案件时如何判断到底是有意识地抛物,还是过失造成坠物。物业可在小区安装监控,利用技术手段防止举证困难。但是,这种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只能是建筑物外围,不得侵犯居民隐私。

 

杜绝高空抛物、坠物造成危害,除了依赖法律规范的设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自身也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防范:

一、绝对不要高空抛物。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自身做起,更要制止他人高空抛物的行为。

二、在看到高空中有摇摇欲坠的物体时,要及时向消防等相关部门反映,立即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三、及时清理阳台、窗台上容易被风吹掉的物品,如花盆、晾衣架等,避免意外高空坠物的发生。

四、风雨天外出时,不要紧贴墙面老化的大楼以及在广告牌下行走或逗留。

五、遇到施工、装修等可能产生坠物风险的场所,应注意观察或绕行。

 

愿我们抬头仰望,鸟儿飞翔,不见菜刀乱舞;愿我们低头行路,步履轻盈,无虞飞来横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