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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士教授:‘义’与非血缘人伦秩序——以唐律所见义合与义绝为例|信实动态·厦大信实论坛

发布于: 2019-11-05 09:41:44     作者: 福建信实律师事务所

来源/ 厦门大学法学院

/ 林晓炜

/ 周东平





2019年11月3日晚7时,新一期的厦大信实论坛“‘义’与非血缘人伦秩序——以唐律所见义合与义绝为例” 在厦门大学法学院B137室举行。本场讲座十分荣幸邀请到台湾大学历史系名誉教授高明士先生主讲,高先生的老朋友、厦门大学历史系教授、中国唐史学会原会长郑学檬先生主持本次讲座。《法律史译评》编委、京都大学辻正博教授及我院周东平、马腾等老师和部分学生出席聆听。



高明士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史,尤其精通东亚教育史与中国法律史,著作丰硕。其主持的《唐律疏议》、《天圣令》等读书会前后持续约三十年,驰誉东亚法史学界,读书会所培养的人才,占据台湾地区法史学界的半壁江山。


讲座开始之前,周东平老师介绍了高明士教授的学术研究成果。在郑学檬教授的主持下,高先生点明此次讲座旨在诠释唐朝律令制度之伦理化色彩与中国传统社会之家族化特性。他首先回顾了自己的学习经历,尤其在日本东京大学求学期间的感想,并详细介绍了台湾唐律读书会的缘起、现状,随后正式进入讲题。



高先生先是简要介绍唐律中的“十恶”与“不义”条,进而引出不同群体间的“义合”与“义绝”问题,通过论述以“义合”为基础的官吏、师生、夫妻、君臣、朋友、僧道师弟等非血缘关系的法制化,全面展现唐律对“不义”、“义绝”的规范及其所体现的伦理化色彩。


高先生之讲题分四部分展开:其一,何谓“义”与“不义”。考察唐律“十恶”条,其注指出“不义”有三种情况: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是为不义。“疏议”进一步解释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高先生考察先秦典籍后指出:所谓“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源于先《礼记‧郊特牲》,即“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郑玄注曰:“言礼所以尊,尊其有义也。”孔颖达《疏》曰:“言礼之所以可尊重者,尊其有义理也。……圣人能知其义理而恭敬守之,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礼尊有义,也就是尊礼之义,因此所谓“义”,当指礼之义理。藉由《礼记》其它篇目、《管子‧心术上》乃至唐人韩愈之《原道》,亦可得出义即义理,乃行为之正当性。综上所述,“义”本与仁、礼相关,礼是缘于人情义理所作的节制。但礼的实质是义,是义的表现;而义的实质是理,理的实质是宜,均在于追求正当性的秩序。所以礼就是义,也是理。所谓“不义”,指“背义乖仁”、“背礼违义”,而礼、义(理)、仁三者实为当时社会秩序的最高价值所在。


其二,义合及其类型——非血缘关系人伦秩序的法制化。该部分系讲题之核心。高先生审思《唐律疏议·名例律》“十恶”条之叙述,认为汉代刘安所称之“义合”者,包括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即所谓五伦的观点并不准确,若就唐律“不义”条对“义”之定义而言,不应包含具有血亲的父子、兄弟关系;而应包括官吏、师生、夫妻三者。但就十恶而言,前二恶(谋反、谋大逆)为君臣关系,而君臣为义合,自应包含在唐律规范以内。另外,朋友、僧道师弟亦是义合。综合《唐律疏议·名例律》之“十恶”条规定,“不义”所指对象归类为三:官吏关系、师生关系、夫妻关系


官吏关系,指官司之長官与部属关系。官员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或者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即犯“不义”之罪,重者当死,轻者亦须流二千里。高先生除列举唐律相关规定外,亦举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年)六月,富平县将军以私怨杀县令之事例。将军王去荣以私怨杀本县令,本该判死刑。但是肃宗以其善用炮,赦免其死罪,引发朝臣不满,时任中书舍人贾至与太子太师韦见素向肃宗言明利害,奏请肃宗“守贞观之法”,肃宗最终放弃原意,对王去荣处以死刑。


师生关系,在唐律中仅指官学,不含私学。仅见于《名例律》“十恶”条之“不义”,与《斗讼律》“殴妻前夫子”条两处。律文将官学师生视同凡人,也就是礼制上的朋友关系,只是师生仍有名分上的尊卑,所以生徒殴“见受业师”(学官),加凡人二等”处刑,即加重刑责,对已杀见受业师者处斩。由此可见,就生徒殴打老师而言,在刑责上即相当于贱民殴打良民,所以师生关系在法方面的适用,等同良贱关系。


夫妻关系则是“义合”关系之典型,在律文中所涉甚多。结合《唐律疏议·职制律》“匿父母及夫等丧”条、《唐律疏议·斗讼律》“殴伤妻妾”条、“告缌麻卑幼”条可以看出,妻对夫虽非血亲卑幼,但以义相合,律文比期亲卑幼。显然,夫妻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平等,例如“匿父母及夫等丧”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注曰:自作、遣人等),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妻殴詈夫”条则规定:“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须夫告,乃坐。死者,斩。”即以妻殴夫而言,徒一年,也就是殴罪加重了七等。而“诸(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前述三类非血缘关系之“义合”,若卑杀尊,即属于十恶之“不义”罪。


除律文规定之外,高先生强调,国家社会的“义合”人群,尚包含君臣关系、朋友关系、僧道师弟关系三类。首先,君臣关系中君臣虽为义合,但其关系比拟父子,父为子之天,君当然亦是臣之天。君既然为臣之天,而君得有天命,所以君臣恩义情重,臣犯君乃成最恶。臣犯君,就十恶而言,可分为二,即造反与不敬。前者造反,如唐律“十恶”条置于前三恶之谋反、谋大逆、谋叛,罪行最重。谋反、谋大逆者,共犯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缘坐,处绞。谋叛则为叛国,谋叛者,绞,已上道者皆斩;而大不敬则列为十恶之第六恶,其犯罪情形为盗、误、指斥行为及拒捍制使,侵犯君主乃至神御物。其刑责,从流二千五百里到绞、斩不等,以指斥乘舆、伪造皇帝御宝罪为最重,处斩。其次,朋友关系为义合,殆无疑义。唐律并无专为朋友设定的刑责。惟若有相犯,并同凡人,不列入十恶。再次是僧道师弟关系,师主与僧尼、道士、女官弟子,仍属义合关系,若有相犯,不列入十恶,其量刑比照期亲卑幼处理。若僧、道自相侵犯时,唐律规定比附俗界伦理科断,包含以下情形:1.主与弟子相犯,以期亲长幼伦理处罚,但限于“观、寺之內,亲承经教”者;2. 观寺部曲、奴婢与三纲相犯,依俗界部曲、奴婢与主之期亲相犯科刑;3. 如所犯为奸、盜两类罪,一律按凡人奸、盜科断,可谓于法最重。对于僧道犯奸、盗两类罪,不但规定依凡人法科断,且需要先还俗。《名例律》此条行用至明律,大致同于唐律。清律之规定更加严厉,其詈骂、殴杀之判刑,除徒刑外,又加杖。至于寺观师弟相犯,未如官学师生相犯列入十恶“不义”之内。


通过以上分析,高先生最终得出结论:义合关系,包括君臣、官吏(长官与部属)、夫妻、朋友、师生、僧道师弟等,除师生外,就唐律的律文看来,君臣、官吏(长官与部属)、夫妻义同父子,但夫妻在律文实际以期亲长幼来处理;师生亦义同父子,但在律文实际以朋友关系“加凡人二等”来处理;僧道师弟则以期亲长幼伦理处罚。也就是此等非血缘的义合关系,仍比照血亲服制来建立伦理秩序。



其三,唐律对义绝的规范。高先生指出,汉代已有“义绝”的规范,但尚未入律,盖汉代以前,婚姻主要藉由礼制规制,而且汉代允许以经补律,引经决狱,故“义绝”未见于律文。及至唐代,“义绝”之制已粲然大备。“义绝”之行为模式,包含夫犯妻族、妻犯夫族、夫族妻族相犯、妻犯夫以及夫求枉法而将妻妾嫁与监临官等情形。从法律后果上看,唐律所规定之“义绝”为官府强制离婚的民事判决。若不离婚,即属犯罪行为,应受刑罚的惩罚(徒一年)。所以义绝系强制离妻,非离不可,当事人不主动离婚,官府亦会强制判离。后世之明清律与唐律大抵相同,只是对当事人处罚较轻(减二等)。在传统法背景下,宗法关系重于夫妻关系,而夫妻之间又以夫为重,体现法律对维护宗族团结、巩固社会秩序的重视。诚如高先生所言:法律的规范,不只在承认婚姻的合法性,同时也在保障二族(二姓)的合好,以为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起点。社会秩序的起点,在于婚姻所建立的家、家族,而非个体。此外,高先生还以敦煌文书中的放妻书为例,说明中国古代对婚姻的规范、调整主要基于家族关系,而非仅止于个人结缘。



其四,非血缘关系人伦秩序法制化的意义。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家”为基本骨干而构成。自西汉以来,伴随着法律儒家化的浪潮,中国传统法的伦理色彩不断强化,而唐朝的律令制度,更可说是完成儒教主义法制化的典型代表,尤其“法典的伦理化”。所谓法典的伦理化,指基于礼的原理而建立等差的人间秩序。这个礼的原理,主要指亲疏、尊卑、贵贱、长幼等差秩序。因此,儒家的服纪(丧服礼制)是非常重要的指导理论。其目标,在于将整个国家建立为大家庭的结构。高先生强调,传统法对于人间秩序的规范,都是以伦理化作为准则,大凡区别为亲属关系与义合关系。义合关系即亲属关系以外的人间关系,依据尊卑贵贱原理,有君臣、官吏、师生、朋友、夫妻、僧道等义合关系。以义相从,是为义合;背义而离,是为义绝;“背礼违义”、“背义乖仁”是为“不义”。唐律进一步规范“不义”,将其列入“十恶”之条,是因为其不只犯义,而且违背礼、仁之德目,背离儒教社会价值体系,自是纲纪所不容的罪行。由义扩及仁、礼的德目,而以家族秩序作为起点,进而涵盖整体国家社会的秩序;再配合血亲的亲属(含外亲)关系所呈现的亲亲秩序,依据礼的原理,建置国家的律令制度。于是整个国家社会在法律的规范下,具体完成大家庭结构的秩序,从本质上看实乃维护专制统治之必然。同时,传统法对于非血缘关系的调整虽与现代法中的平等、自由理念不尽相符,但其对于现代社会中的师生、夫妻等较为亲密的非血缘关系的调整依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汲取以唐律为代表的传统法的伦理思想,实现法的“情、理、平、恕”,避免法的工具化倾向,对维护社会各阶层的团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讲座持续两个半小时左右,高先生渊博的学识、独到的感悟、创新的论点、生动的语言令人受益匪浅。之后,高先生回答了部分听讲学生的提问,并指出广大学子应当强化责任感、使命感,为社会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周东平老师结合教学和同学们日常生活举止等,谈了聆听讲座的感受,郑学檬教授结合厦大情况对高先生的讲座亦作了精彩点评,尤其对何为“义”何为“绝”的理解。两位老先生的人生感悟、治学经验、家国情怀和朋友之谊,给同学们带来极大的享受和启迪,使整场讲座异彩纷呈、气氛活跃,最后讲座在全场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